案例背景
某品牌推出一款抗皱精华,配方中添加了 0.5% 的某抗皱原料,宣传时直接引用该原料的学术文献,宣称 “硬核抗皱、淡化细纹”。被消费者投诉虚假宣传后,监管部门介入调查,要求品牌提供产品的功效评价依据,最终判定宣称依据不足,责令整改。
核心问题拆解
该品牌混淆了 “原料功效” 和 “产品功效”,这是非常普遍的认知误区:
原料功效≠产品功效:某原料具有抗皱功效,不代表添加了该原料的产品就一定有抗皱功效。功效能否发挥,和添加量、配方体系、透皮吸收等都有关系。仅用原料文献作为产品功效宣称依据,效力不足。
抗皱属于强制人体试验功效:按照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,抗皱属于必须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验证的功效品类,不能仅靠文献资料支撑宣称。必须针对成品做规范的人体试验,出具正式功效报告,才能宣称抗皱功效。
整改与落地结果
品牌方先将宣传话术调整为 “保湿呵护、滋润肌肤”,降低宣称强度;随后委托权威检测机构,开展该产品的人体抗皱功效评价试验,通过专业仪器测试皮肤皱纹深度变化,获取正式功效报告。拿到报告后,再更新备案的功效宣称依据,恢复对应宣传。
案例启示
功效宣称的强度,必须和评价依据的效力等级匹配。基础保湿、清洁类功效,可以用文献、实验室数据支撑;但抗皱、紧致、舒缓、祛痘等高阶功效,必须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。品牌在产品规划阶段,就要匹配好宣称和对应的评价方式,不要等宣传出去了再补依据,很容易触发合规风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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